因工作為公司垫付的费用,是劳動争议還是民間借貸?
案号:(2020)京02民终4824号基本领實:
甲男原系乙公司的事情职員,于2019年六、7月份離任。甲男在乙公司乙公司事蚊蟲叮咬止癢藥,情時代,為公司屡次垫付用度,乙公司至今尚欠甲男63.18万元未還。两邊未商定還款刻日及利率。
甲男向一审法院告状哀求:一、依法判令乙公司當即付出所欠甲男本金631800元及過期付款利錢(以631800元為基数,按6%年利率计较,自2017年1月1日计较至現實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由乙公司承當。
一审法院認為:
甲男由于事情,為公司屡次垫付用度,現甲男将垫付的用度视為告貸,認為两邊形成為了正當有用的民間假貸法令瓜葛,亦属公道,一审法院予以支撑。正當的民間假貸瓜葛受法令庇护,甲男请求乙公司了偿欠款本金的诉讼哀求,来由合法,證据充實,一审法院予以支撑。按照法令劃定,假貸两邊未商定告貸利錢的,视為不付出利錢,但出借人可以主意告貸人自過期還款之日起的過期利錢。本案中,甲男与乙公司两邊未商定欠款童顏針, 利錢,一审法院對付甲男请求乙公司付出過期利錢的诉讼哀求予以支撑。乙公司主意甲男的诉讼哀求已過诉讼時效,因甲男与乙公司未商定還款刻日,故其主意一审法院不予支撑。乙公司不承認欠款的究竟,因證据不足,一审法院孩子節日禮物,不予采信。
综上,裁决:1、乙公司了偿甲男欠款本金631800元;2、乙公司于该裁决见效後旬日內付出甲男過期利錢(以欠款本金631800元為基数,依照年利率6%尺度计较,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現實付出之日止)。3、驳回甲男的其他诉讼哀求。
乙公司上诉:
1、一审法院合用法令毛病,乙公司与甲男之間的争议属于劳動争议,不属于民間假貸胶葛,也不属于法院直接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畴,本案應先举行劳動仲裁,故一审法院理當驳回甲男的告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职工履行公事在单元告貸持久挂账產生胶葛法院是不是受理问題的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在回答吉林省高档人民法院時認為,“從单元预付15000元處置一块兒交通變乱是职務举動,其与单元之間不存在同等主體間的债权债務瓜葛,人民法院不该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項完成後,因未實時报销冲账与单元產生胶葛,應由单元按其內部財會轨制處置。”
本案中,甲男自2012年在乙公司就职,2014年6月30日至2019年8月23日時代為乙公司全資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于2015年8月11日至2019年7月3日担當乙公司的监事。同時,經由過程乙公司弥补提交的乙公司銀行付款凭證、網上銀行回单、营業回单(收(付)款通知)、差盘缠报销单等證据,可以或许證實乙公司与甲男之間就报销用度存在争议,两邊之間属于劳動争议而非民間假貸胶葛。
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劳動法》第七十九条劃定,本案属于乙公司与甲男之間的劳動争议,甲男理當向劳動争议仲裁委員會申请仲裁,對仲裁不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一审法院理當以劳動争议仲裁前置為由,驳回甲男的告状,而不该當将本案作為平凡的民事案件受理。故一审法院仅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假貸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題的劃定》第二十九条的劃定,認定乙公司与甲男之間属于民間假貸胶葛,并作出裁决,属于合用法令毛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劳動争议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題的诠释(二)》第三条劃定,劳動者以用人单元的工資欠条為證据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诉讼哀求不触及劳動瓜葛其他争议的,视為生髪,拖欠劳動报答争议,依照平凡民事胶葛受理。按照该劃定,只有劳動者以用人单元的工資欠条為證据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诉讼哀求不触及劳動瓜葛其他争议的,人民法院才可以直接管理,但本案中甲男未以工資欠条為證据,不合适人民法院依照平凡民事胶葛受理的情景,故本案應先举行劳動仲裁,一审法院合用法令毛病,不该當以两邊之間属于民間假貸胶葛受理本案,而理當驳回甲男的告状。
……
综上,一审法院合用法令毛病,認定究竟毛病,恳请改判驳回甲男的告状,或依法發還重审。
二审法院認為:
本案的争议核心问題有二个,一是本案可否依照平凡民事步伐审理幫助睡眠保健食品,;二是乙公司應否向甲男實行還款责任。
關于第一个争议核心问題,劳動者以用人单元的工資欠条為證据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诉讼哀求不触及劳動瓜葛其他争议的,视為拖欠劳動报答争议,依照平凡民事胶葛受理。
阐發上述司法诠释的立法本意,當劳動者以用人单元出具的工資欠条作為證据時,其与用人单元之間的争议数額是經用人单元肯定的,劳動者直接告状不會影玄關門,响其举證等诉讼权力,且當劳動者的诉讼哀求仅是工資內容,不触及劳動瓜葛其他争议的,劳動者可以直接向法院告状,法院可以依照平凡民事胶葛举行审理。
本案中,甲男根据乙公司《2018年年度陈述》中“甲男為公司垫付款71.19万元,期末余額63.18万元”的內容,向法院告状乙公司了偿响應金錢,固然该金錢不属于工資性子,但其诉讼哀求內容是了偿垫付金錢,数額颠末乙公司年报肯定,且不触及劳動瓜葛等其他争议,故依据有關司法诠释的立法本意和節省诉讼本錢的原则,甲男可以直接向法院告状,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不违背相干法令劃定,并没有不妥。對付乙公司主意本案理當先颠末劳動仲裁步伐的上诉来由,本院不予支撑。
關于第二个争议核心问題,當事人對本身提出的诉讼主意,有责任供给證据。本案中,甲男提交的乙公司年报属于公司正式年度財政陈述,對外具备法令上的證實效劳,依照陈述內容显示,乙公司還款责任明白、数額详细。固然,乙公司主意管帐師事件所未對该公司財政报表颁發审计定见,亦未對乙公司的子公司施行审计步伐,是以甲男不克不及以年报作為證据證實其诉讼主意,但乙公司已供给的證据均不克不及否認年报是根据其內部財政报表建造和相干內容的真實性,故乙公司理當承當响應举證不克不及的法令後果。是以,對付乙公司的该項上诉哀求,本院亦不予支撑。
综上所述,乙公司的上诉哀求不克不及建立,應予驳回;一审裁决認定究竟清晰,合用法令准确,應予保持。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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